一、为什么要制定《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正式印发实施,该文件主要包括“合理确定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核定结余留用金额和结余留用比例”、“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做好资金结算和使用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落实”等5个模块,并且在附件中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公式给出了具体参考。同时,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市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各批次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政策的落实落地”。
省局文件虽然对核定结余留用资金作出了计算参数的参考,但对其指标适用、计算方式以及考核指标都留有较大空间,需要各地市制定专门的文件予以落实。
二、《实施细则》的目标及任务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国家、省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进一步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助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更大成效。
主要任务是通过每年分批次对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结合考核评价,将上一年药品集采结余的医保资金部分留用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结余留用相关范围的确定
《实施细则》对结余留用集采批次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本《实施细则》不局限于上级文件仅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作出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规定,而是按照政策精神,前瞻性地对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进行了部署。
(二)结余留用资金的核算
《实施细则》中对“结余留用金额核定”进行了详细规定:“采购周期的集采药品预算管理总额由辖区内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此外,《实施细则》通过《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明确核算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公式,并对每个计算参数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
《实施细则》将“按时完成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线下采购占比”等4个关键指标和“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执行集采政策的违规次数”“价格违规次数”等3个参考指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符合省局文件提出的“关键指标不作调整”“参考指标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的规定。
此外,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比例暂定为三个档次,以100分计算进行打分,分别按照50%、40%、30%比例进行拨付。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50%拨付;考核分值80分(含)-90分按照40%拨付;考核分值60分(含)-80分的按照30%拨付;考核分值小于60分的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四)结余留用资金的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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