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15
河医保发〔2021〕4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市医保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医疗保障局联系(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吴海敏,电话:0762-3893956)。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0日
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条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逐一计算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金额,原则上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的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资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扣除非本地参保患者使用医保资金)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变化。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参与集采的各药品品种预算金额求和计算。采购周期的集采药品预算管理总额由辖区内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第四条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使用金额,以及医保资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核定结余留用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基数。
第五条 为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资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结算结余留用资金前应按照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及相关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第九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不予支付该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对完成国家和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第十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含替补企业)出现无法正常供应中选药品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该批次该中选药品供应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则该批次该中选药品对医疗机构的考核视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范围
医疗机构:参加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且实行零差率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
药品: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起止时间:每个协议采购周期。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和未中选同种药品全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采率达到100%。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完成合同用量。按时结清药款,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合理控制药费增长,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按要求参加集采并如实报量、遵守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规则、规范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
第十三条 对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根据考核总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90分的定为A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50%拨付;80分≤得分<90分定为B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40%拨付;60分≤得分<80分定为C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30%拨付;考核分值小于60分为定为D级,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结余比例的调整,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未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D级,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结余留用资金核算根据本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的规定分批次进行,结合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并或分立的,应在合并或分立后及时划转约定采购量,并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划转结果应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程序启动前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三)失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四)其他情况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十六条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1.某种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该集采药品采购量基数×该集采药品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资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2.某种药品结余基数=该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资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3.某种集采药品结余留用金额=该集采药品结余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计算确定全市医疗机构药品结余留用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申请,待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医保资金,按照每个采购周期结束时所在年度进行归集和列支。
第十九条 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内,在每采购周期中选结果执行完成后,根据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批结算指标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二十条 结余留用资金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医保、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核查。
(一)结余留用资金性质。结余留用资金作为医疗机构收入,主要用于集采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二)完善内部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集采药品使用管理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好结余留用资金。
(三)依规核算记账。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集中采购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落实好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应严密组织,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确保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激励约束作用。要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工作,严格履行协议规定,落实医保结余留用政策。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第二十四条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涉及到结余留用的,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方式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注:1.关键指标为省局规定,原则上不做调整,参考指标已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考核内容(一)和(二)中定量数据来自省级药采平台或卫健部门。
3.考核内容(三)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其余信息由医保部门提供。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164.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