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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2-00105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0-27
名称: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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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19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方案》提出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7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河源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减免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调整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等5个行政处罚事项按不同适用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分为《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免处罚清单》部分。清单事项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设定依据、裁量幅度和配套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分为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等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骗取医保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适用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含本数)与最低罚款金额(含本数)的差值为基准,从轻处罚金额(含本数)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含本数),不超过最低罚款金额(含本数+基准×30%

(二)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分为应当减轻处罚以及可以减轻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等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骗取医保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适用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罚款金额(含本数)以下做出,但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金额(含本数)的30%

(三)免处罚清单。免处罚分为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可通过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2022121日开始实施,2025121日失效,有效期3年。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