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2-030
河医保发〔2022〕94号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医疗
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县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局源城分局:
为贯彻落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7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25年12月1日失效,有效期3年。
附件: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低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不高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3倍(含本数)。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金额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3.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高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造成损失金额的0.3倍。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初次造成医保基金金额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3.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造成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含本数)损失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 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造成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数)损失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行为轻微(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内(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2.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元以内(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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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下(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2. 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