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本局职能及机构设置;
2.局领导及分工;
3.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专项计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报告及相关政策;
5.全市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6.本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7.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本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10.我局牵头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11.本局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2.本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1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4.本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5.以市安委办名义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
1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通过河源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众可通过浏览河源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yuan.gov.cn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公开栏目、”河源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或到市应急管理局来访接待场所查询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河源市文昌路与永安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762-3379606,传真号码:0762-3379600.
邮政编码:517000。
电子邮箱:hysyjjbgs@163.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33/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https://ysqgk.gd.gov.cn/762033/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 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企业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