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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5-0002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27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河人社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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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

HBG-2025-00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河源辖区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取工资报酬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统筹、监督和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职责,并定期向市级报送工资保证金经办情况。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信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会、金融监管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用现金存储或保函、保险形式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中的一种替代存储。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分别存储。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推送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至河源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及分账制综合服务等有关平台,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

  (三)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九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从未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

  (四)存储能满足本办法对工资保证金要求用于应急赔付的资金。

  第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开展业务情况建立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河源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及分账制综合服务等有关平台对总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增强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工资保证金担保能力评估和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和存储方式,并按照申报确定后的金额和存储方式,填报《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附件1)。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或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缴存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管辖施工单位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附件2),约定保证金的存缴、提取、退回、银行的函告义务等,明确因欠薪而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资等内容。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金额存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户内本金和利息一并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证保险的担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以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将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件3),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免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存储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总包单位,存储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保函、保证保险应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保证保险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应为独立性保函。总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含保函、保证保险)不得设定担保。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依照保函、保证保险承担担保(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证保险,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一般应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竣工)日期后60天。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全周期、全过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未完工保函、保证保险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采用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逾期拒不履行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经办银行出具《启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启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即《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在收到《启用工资保证金保函通知书》(附件5)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额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欠薪金额按比例发放。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险相同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保险。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信息,支持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需填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6)或《退回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正本申请表》(附件7),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

  选择使用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开展复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返还要求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附件8)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及利息。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开展复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返还要求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

  第二十三条  总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五条  加快推进我市工资保证金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河源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及分账制综合服务等有关平台,依法归集工资保证金、欠薪案件、信用管理等方面信息数据,构建全市集中的欠薪案件数据库和信用管理数据库,作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合规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支持通过信息化方式对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核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证保险)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

             2.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

             3.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4.启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5.启用工资保证金保函通知书       

             6.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7.退回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正本申请表

             8.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河人社规〔2025〕1号关于印发《河源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BG-2025-007.zip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河源市水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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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rsj/gkmlpt/content/0/658/post_658070.html#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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