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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67303795P/2024-0006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2-18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河国资〔2024〕49号 发布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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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河源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市属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河源市市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指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河源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市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培育主业。

  (一)主责是指市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二)主业是指市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三)培育主业是指市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能与主业发挥协同效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或者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明确要求重点发展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服务国家战略和省、市大局,立足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履行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责任:

  (一)拟定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市属企业建立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市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三)引导市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指导推动市属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四)加强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市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主体责任: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所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核定标准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要求等确定。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主责名称表述应当体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行业发展要求和国资委监管要求,涵盖服务国家战略和省、市发展战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等内容。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发展战略,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名称表述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及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性等因素,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大类、中类、小类的标准名称,适当归类,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同时明确每项主业、培育主业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小类代码。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主业和培育主业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数量及相关财务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 个,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 个。单个主业资产或营收或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合计主业资产或营收或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原则上不低于70%。

  (二)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原则上不超过1 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 个。企业新增培育主业的,市国资委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国家和省、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及企业发展实际予以核定。对经营管理混乱、风险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培育主业。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市属企业主责,由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等进行审核。新组建或重组的市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市属企业按照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业、培育主业建议,报送市国资委。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反馈市属企业。

  (三)正式申报。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修改完善,履行决策程序后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确认公布。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正式下发市属企业。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关于申请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主业、培育主业具体表述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主业应该明确培育期,并明确培育期末应达到的资产、营收、利润等发展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如有)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及改革发展等文件。

  (三)市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初审时可仅提供党委会决策文件。

  (四)市属企业业务分类情况。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调整主业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增报原主业和现申报主业对照表。市属企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主业确认后,除主责调整或发生资产(股权)划转、战略重组、重大产业变革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保持稳定。培育主业培育期原则上3-5 年。新组建或重组的市属企业应当在正式成立后3 个月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主业和培育主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安排,以及企业规划和投资执行情况,可要求企业调整主业和培育主业。市属企业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可按程序申请调整,培育主业达到标准可调整为主业,培育主业在培育期满未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视情况做出调整。调整程序按照第十四条核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市属企业承担的职责使命明确主责主业,围绕主责主业指导企业制定规划,根据企业规划明确投资管控方向,以投资管控促进布局优化调整,以布局优化调整要求为依据动态调整企业主业。充分发挥法律合规、规划发展、财务监管、产权管理、综合改革、资本运营、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职能作用,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共同促进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对主业和培育主业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指标进行定期分析,及时研判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适时对主责主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责主业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源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所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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