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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67345741K/2024-00004 分类: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号: 河城管执发〔2023〕77号 发布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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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各县(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市容环境卫生类

  《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条款

违法情节

违法类型

处罚标准

1

违规堆放、

悬挂物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吊挂杂物3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下的

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一般

吊挂杂物3件以上10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吊挂杂物10件以上或者堆放物品5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    设置围挡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施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或者挖掘完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 清理现场的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或者挖掘完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施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施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违规占用公共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一般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违规超门    槛经营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商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一般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占道经营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一般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

违规设置接坡、临时停车泊位、随意涂写、设置障碍物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接坡、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随意涂写、设置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未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户外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城市容貌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限期内改正并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违规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城市容貌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3处以下或张挂宣传片累计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般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3处以上10处以下或张挂宣传片累计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严重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10处以上或张挂宣传片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10

未及时清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城市容貌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或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违规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城市容貌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轻微

对城市照明造成轻微影响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对城市照明造成一般影响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严重

对城市照明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2

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符合1项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符合2项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符合3项以上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违反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二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用途,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用途,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用途,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清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清理的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清理且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

违规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桔梗、树枝、杂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三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桔梗、树枝、杂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物质一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物质一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物质一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

在禁止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

第五十三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露天烧烤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规定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被发现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以上3次以下被发现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被发现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五十四条  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一般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

违反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转运点或者处置设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将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转运点或者处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活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违反规定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违反规定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轻微

转移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移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生活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转移生活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2

违反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五十四条  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大件垃圾1件的

处50元罚款

一般

大件垃圾2件的

处100元罚款

严重

大件垃圾3件以上的

处200元罚款

23

临时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违反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临时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及时清理垃圾,遗留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后立即清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产生的垃圾、遗留废弃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体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产生的垃圾、遗留废弃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或体积在5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临时从事摆摊经营后未及时清理垃圾、遗留废弃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没有及时清理垃圾,遗留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后立即清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产生的垃圾、遗留废弃物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或体积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产生的垃圾、遗留废弃物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或体积在2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5

运输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沿途泄漏、遗撒   和飞扬

第五十七条  违反运输车辆、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和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污染路面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违规将泥浆水直接排入路面和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五十七条  违反运输车辆、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和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将泥浆水直接排入路面和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2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

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  垃圾

第五十七条  违反运输车辆、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和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倾倒或混入5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倾倒或混入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倾倒或混入10立方米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违反规定    倾倒粪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倾倒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轻微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

一般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

严重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29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

第六十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轻微

逾期5日以下的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不超过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不超过3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倍不超过5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15日以上的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不超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倍不超过1000元罚款

  二、户外广告类

  《河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条款

违法情节

违法类型

处罚标准

1

设置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1处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2处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3处以上或者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设置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超过责令期限1个月内未拆除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拆除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期限2个月以上未拆除的;或拒不拆除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设置人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立即改正或拆除的

不予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7日以下未改正或拆除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期限7日以上未改正或拆除的;或拒不拆除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中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解读(文字版和语音版)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解读(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