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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7 14:58:25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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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河府〔20192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解决市区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规定。

  《办法》自20194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土地,原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其记载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综合用地应按该办法明确用地性质。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需经过申请、核查、初审、审定、办证五个环节。其中,审定环节要求审定结果需公示7个工作日,以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此外,办证时,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不变,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初审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土地来源,依法对用地性质进行明确。土地来源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土地来源记载不清晰的,应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土地来源及用地发生时城市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取得土地成本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经综合研究后,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办法》规定,综合用地重新明确土地用途后,应当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明确土地用途后与现行城市规划用途相符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与现行城市规划用途不相符的,在城市规划实施前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政策。城市规划实施时,应根据现行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土地用途。此外,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构成土地闲置的,应按市区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