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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7 09:23:04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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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河府〔201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自20193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工作按照土地价值差异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用途为最高级别用途,包括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二级用途次之,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公用设施、体育、社会福利、公园与绿地等)、交通运输用地的交通服务站场用地;三级用途为最低级别,包括工业仓储用地、特殊用地、除交通服务站场用地外的交通运输用地。此外,为避免频繁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资源浪费,《办法》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涉及收回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0年,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用途的管制。另,如上盖物占地比例等符合“三旧”政策的,提出可按照“三旧”政策执行。

《办法》规定,低级别土地用途申请改为高级别土地用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小于400平方米零星用地除外)。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同时,申请人必须确保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市本级储备库,再根据城市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或者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办法》明确,在城市规划许可前提下,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征收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为负数的,已支付地价款按原合同约定办理,不再结算差价。

为解决部分项目边角地、插花地用途不一致及群众的房地用途不一致等历史遗留问题,《办法》明确,对400平方米以下用地改变用途手续的,简化程序办理。此外,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建设,其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执行,过渡期满后可采取协议出让完善手续,并按评估差价补缴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