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种常见业务。由于继承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规范较为分散,且因为房产的高价值特性,又存在相关人为了谋取利益,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不动产继承权的情况,因此,对于继承登记业务,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要求,以取得“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等公证书或者直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继承登记业务的必要前提。
一、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的发展历程
2016年1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此规定拓宽了办理继承登记业务的路径,在原本的“公证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继承”之外,明确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办理路径。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明确取消了强制公证办理继承登记的要求。
2016年5月30日。由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对于“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明确要求: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需提供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且要求全部继承人必须同时到场参加继承查验。实践当中,能够满足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继承登记申请属于极少数,这就造成了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拓宽了办理继承登记业务的路径,但在实操层面却无法具体实施的局面。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明确了两点: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发布实施极大地排除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申请办理障碍,使得此种登记路径得以切实落实,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
二、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难点与困境
一是材料繁多且难获取。非公证继承登记涉及人员众多,亲属关系复杂,登记机构需要依靠自身查明全部继承事实,既要核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等,又要核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这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材料予以佐证,尤其是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登记的情形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多,常常造成办事群众的不理解,甚至认为登记人员有意刁难。二是登记机构核查难度大。非公证继承登记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遗嘱等申请材料极易造假,登记机构囿于人员有限难以一一上门核实。目前采用的核查途径多为发函给材料出具单位,但经常面临未有回复的尴尬处境,导致材料的真实性难以识别。此外,由于数据共享不全面,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反映内容不完整。
三、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自《意见》发布后,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在探索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结合实际,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推行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可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取证难”问题。2023年,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印发了《关于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提高群众办事便捷度,切实保障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通知》明确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主体和具体情形,精简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将“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纳入不动产日常化办公,简化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切实解决了部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办证难”的问题,提升当地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极大降低了办事群众的时间成本和办事成本。
2024年,申请人徐先生到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由于时间久远、户籍变动等历史原因,徐先生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相关死亡证明材料。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详细告知申请人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指导申请人签订继承承诺书,我市首宗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业务办结。自《关于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印发截至2026年5月12日,我市“减证便民”举措有效推进,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途径,切实为涉及的18名法定继承人解决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取证难”问题,将政策红利真正惠及有需要的家庭,让群众“少跑腿,多办事”。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