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 优化营商环境
一问一答——不动产登记常识篇
发布日期:2026-02-24 10:17: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一、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答: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

三、什么是不动产单元?

答: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指权属界限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五、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六、不动产登记由哪个机构办理

答: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七、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不动产权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不动产权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附记、附图页二维码(记载房屋分户图、宗地图、权属信息、抵押、查封等限制类信息)等。

九、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机制?

答:申请人在大厅受理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缺少非关键性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材料、时限、超期处理方法等,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受理并启动审核程序,待材料补齐后,依法依规完成登记。

十、不动产登记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相关工作?

答: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