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决定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将30项行政职权事项(附件1)、81项行政执法事项(附件2)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原 2023年6月16日市自然资源局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订的《行政委托书》作废。
二、将29项市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附件3)委托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自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原 2023年6月16日市自然资源局与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委托书》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2.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属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跨县区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预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以及涉及的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对须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6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7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审核 | 1.供地方式包括:划拨(含拆迁安置地),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置换涉及的出让,划拨补办出让转让,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含用地红线调整)等。市土储平台经营性用地出让除外。 2.内容包括: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报审、委托招拍挂、签订合同、核发批复等全流程事项。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 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拟定方案,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等。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用地明确用途 | 全流程事项。包括:受理、调查、集体审议、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等。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价委托评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评估) | 全流程事项。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实施处置 | 全流程事项。包括: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组织实施处置等。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全流程事项。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发《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批复(项目位于江东新区辖区范围)涉及的信访处理、应诉应议、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备案、公告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项目拆迁、用地报批、备案、公告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签订“三旧”改造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批后监管等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及各方纠纷的调查处理。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咨询、投诉、上访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等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初审、公告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政策宣传、招商文件备案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管理的规章、规定等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辖区内历史文物、文化古迹、古建筑维护的规划管理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出具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市级城市规划区(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 1.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包括原由市局供应的地块及市土储平台地块)实施供后管理。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办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其它工作 |
附件2: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 |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 |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 |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 |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
19 |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 |
| 对违反《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存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 |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 |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24 |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 |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 |
|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
28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9 |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0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1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2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3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4 |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5 |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6 |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
37 |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8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0 |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1 |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2 |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3 |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4 |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5 |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6 |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7 |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8 |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9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0 |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1 |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2 |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3 |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4 |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
55 |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6 |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7 |
|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8 |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9 |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60 |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1 |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2 |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3 |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4 |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5 |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6 |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7 |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8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
69 |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0 |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1 |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2 |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3 |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4 |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5 |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6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7 |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 |
|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
79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
80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
81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附件3: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河源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市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属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跨县区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预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以及涉及的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对须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6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包含审批、批后监管、应诉应议、信访处理、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7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审核 | 1.供地方式包括:划拨(含拆迁安置地),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置换涉及的出让,划拨补办出让转让,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含用地红线调整)等。市土储平台经营性用地出让除外。 2.内容包括: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报审、委托招拍挂、签订合同、核发批复等全流程事项。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 包括: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拟定方案,委托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核发用地批复等。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用地明确用途 | 全流程事项。包括:受理、调查、集体审议、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复等。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价委托评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评估) | 全流程事项。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实施处置 | 全流程事项。包括: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组织实施处置等。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全流程事项。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发《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批复(项目位于市高新区辖区范围)涉及的信访处理、应诉应议、督察审计等配合调查及整改等事项。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备案、公告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项目拆迁、用地报批、备案、公告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签订“三旧”改造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批后监管等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及各方纠纷的调查处理。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咨询、投诉、上访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等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初审、公告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三旧”改造政策宣传、招商文件备案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管理的规章、规定等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辖区内历史文物、文化古迹、古建筑维护的规划管理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出具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市级城市规划区(市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 1.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包括原由市局供应的地块及市土储平台地块)实施供后管理。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办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