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源市区(包括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0年7月19日前反馈至我局(电子邮箱:ZSK3663001@163.com;传真:0762-3663001)。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7日
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
界定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源市区(包括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2012年河源市区农村户及现有房屋调查登记成果(以下简称为“2012年两项调查”),现就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类别在“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下进行。建筑物类别分为村民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其它建筑、简易建筑、其它类别建筑六大类。
(一)村民住房
村民住房是指本村村民符合实际居住或满足居住条件的房屋。
村民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界定:一是按照经有审批权限机关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二是参考国家卫星影像和“2012年两项调查”登记在册而未经有审批权限机关依法批准建设的自建房屋,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控要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二)祖屋
祖屋是指原为祖辈所建,现由其后代继承的年代较长完好的泥砖瓦等旧宅。
(三)农业生产设施
农业生产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房,如养殖、农产品加工厂房等农业项目所必须的生产生活建筑。
(四)其它建筑
其它建筑是指农村家庭户界定村民住房中超过320平方米后的房屋建筑面积。
(五)简易建筑
简易建筑是指在“2012年两项调查”前搭建,结构简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棚房、活动板房、红砖石棉瓦、红砖铁皮瓦、无砖铁皮瓦、油毡房、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等。
(六)其它类别建筑
其它类别建筑是指“2012年两项调查”后土地房屋征收区域向社会发布公告前未经有审批权限机关依法批准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界定条件
(一)建筑物权利人以“2012年两项调查”登记的权利人为参考依据。
(二)“2012年两项调查”漏登记的建筑物按卫星影像进行核实,权利人由村委会证明。
(三)农村家庭户成员分户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夫妻不可分户。
(四)同一栋建筑物分割丈量的,待整栋建筑物丈量完后方可作出界定。
三、工作机构
河源市区农村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应成立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组。界定工作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在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物合法性和类别界定工作。
四、界定程序
(一)调查。对已向社会发布公告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二)核实。对建筑物的合法性、用途、结构、权利人、分户条件、层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核实。
(三)界定。经调查和核实,作出界定意见。将界定表移交相关业务组。
本意见适用于源城区与江东新区和平村、胜利村,江东新区其他区域的房屋征收建筑物界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