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 公告公示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7 15:11:0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其他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控决策部署,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的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供地时间。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于正在挂牌、拍卖、招标出让的地块,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终止或中止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再按相关规定重新交易或继续交易,其中采取继续交易发布补充公告的,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终止或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按照原公告发布的途径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当调整合同签订相关时间。土地已成交,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受疫情影响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间为自疫情影响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自疫情影响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相关约定。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当天)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告知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延期天数为2020年1月23日(含当天)至疫情影响结束日(含当天)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

对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闲置处置等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闲置费的,有关部门可免除疫情持续期间的违约责任。

     四、顺延相关合同约束期限。疫情持续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相关监管协议约定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五、对于2020年1月23日(不含当天)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和计算有关的违约责任,包括疫情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

     六、采取灵活方式办理。对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批复、交地确认等业务,相关单位应畅通接受渠道,通过电子邮件或EMS快递等方式接收电子材料或纸质材料,并依法办理;提供电子材料的,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此外,支持电话预约办理,对确需现场办理业务的,提前一天进行电话预约,按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到即办即走,减少停留时间。

    七、疫情持续期间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该响应解除之日; 疫情影响结束日为省人民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

    八、本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政策咨询联系人:黄志坚,联系方式:0762-3666006)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东新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