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审计厅相关审计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委托河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目前市区停车场(库)的建筑造价进行了评估,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
根据有关规定,现我局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3日,欢迎广大市民对《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联系电话:3829996,电子邮箱:hyzjjbjk@163.com,地址:河源市沿江东路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7室报建科。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基建投资额标准 |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 |
1 |
1-6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250元 |
50元 |
2 |
7-9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600元 |
64元 |
3 |
10-19层建筑 |
元/平方米 |
1900元 |
76元 |
4 |
20层以上建筑 |
元/平方米 |
2200元 |
88元 |
5 |
工业厂房 (含钢结构) |
元/平方米 |
800元 |
32元 |
6 |
临时建筑 |
元/平方米 |
500元 |
20元 |
7 |
停车库 |
元/平方米 |
2000元 |
80元 |
二、在上级或本市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可按照规定减免。
三、市区内拆迁安置户自建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内农民宅基地、村民保留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内自建自住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私人商住、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少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规定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