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规建通〔2018〕77号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各级质安站,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塑造城市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实际,特制定《河源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4月10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政府少军、志锋同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
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代建局,市高新区管委会。
河源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
防治管理实施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塑造城市良好形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导则》、《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 对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需要的费用,并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理。
2.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二)工程监理企业职责
应当将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职责
1.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2. 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施工消防、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 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同时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4.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施工围挡
(一)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主要道路的围挡外侧应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面积应不少于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50%(具体内容和比例要求以市文明办、巩卫办等相关单位通知为准)。
(三)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小广告牛皮廯、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四)城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统一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统一1.8米。围挡应采用平面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当采用彩钢板围档时,围挡底部地面必须硬底化,围挡应实行底部固定、标准化、定型化制作安装。围挡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砌体,防止余泥、污水、杂物泄出围档外。市政工程主道路及其它较大市政工程施工统一使用高度1.8米平面彩钢板围档,围挡底部地面必须硬底化并实行底部固定、标准化、定型化制作安装。其它市政维修小工程也应采取安全、可靠、美观的围挡措施。
(五)建筑工地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独立于工地围挡搭设。此类广告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 建筑施工场地管理
(一)施工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和标识,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禁系统和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筑工地主大门口两侧必须优先合理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及与建筑施工其它标牌。在施工场地生产、生活区必须分别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四)保持工地大门内外及围挡外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积水及建筑垃圾。
(五)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前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无积水。
(七)施工场地材料堆放区、加工区、施工通道、设备区等区域必须分隔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尘等措施。
(九)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车辆行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 车辆出入管理
(一)企业应制定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文明行驶。
(二)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内侧按要求设置洗车槽、高压洗车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在洗车槽附近显眼地方张挂设施管理员信息。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洗车设施待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第七条 扬尘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六个100%”要求(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底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二)施工现场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工地土方作业期间,必须在土方作业区域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易造成扬尘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
(四)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鼓励施工单位采购专业的洒水降尘设备。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立体降尘措施,除沿工地围挡顶部或主要道路两边设置喷雾装置外,还应在外脚手架外立面设置不少于两道的喷雾降尘带,喷雾装置应沿围挡和脚手架四周设置,喷雾头间距不大于2米,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并使用移动式立体降尘措施。
(六)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若采用人工拆除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八条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一)施工现场应当分别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并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工地,做到日产日清。
(二)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脚手架工程
(一)在建建筑物外脚手架上必须使用符合安全防护和消防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并保持整齐、洁净、美观,张挂安全警示标志。
(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必须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保持高出作业面1.5米以上。
(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剪刀撑等部位涂上警示漆。
(四)外脚手架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毫米的挡脚板,挡脚板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涂上彩色间隔斜线警示标志。
第十条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
(一)施工现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临时消防设施,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二)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并在库房外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专职人员信息。
(四)宿舍区、办公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板房防火等级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设置消防设施。宿舍区临时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生活区管理
(一)制定生活区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生活区安全和卫生管理。
(二)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严禁使用大通铺。
(三)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四)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当注意季节性及流行性传染疫情的防护工作;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等。
(五)宿舍内宜采用低电压作为生活照明用电。严禁配备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取暖、用电和煤气做饭等。
(六)严禁违章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
(七)建筑工地或就近配建的生活区内的工人食堂不得使用柴火烧饭煮水。鼓励使用空气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八)生活区应当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九)生活区除必要的绿化用地外必须全部硬底化。排水系统要合理设置坡度,保持畅通无积水。生活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十)在生活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施工噪音。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
(二)污水排放。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三)职业病预防。建筑施工企业应把职业病预付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第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本指南,其行为与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质量安全动态记分、信用考评等直接挂钩。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