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范围内已开户并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本汇缴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本汇缴年度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4元的3倍,即22452元;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620元。
三、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
根据缴存基数及比例计算,本汇缴年度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上限为5388元,下限为162元。
四、其他事项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本单位所有缴存职工(含缴存基数有变动和无变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缴存单位年度内原则上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二)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实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各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的同时,要对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有误或不完善的,一并进行更正或完善。
(五)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无调整变动,逾期不再办理,因此造成的问题及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
联系电话:
1.区域管理部:0762-3885123
2.源城管理部:0762-2202623
3.东源管理部:0762-8836060
4.和平管理部:0762-5632331
5.龙川管理部:0762-6750654
6.紫金管理部:0762-7889023
7.连平管理部:0762-4333511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