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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和集中封存业务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20:42:3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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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办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进一步规范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分为: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和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是指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转由住房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的行为。

  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工作调动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保留人事档案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1.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的;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三、办理封存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

  3.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原因所对应的相关材料,即商调函或调动证明、离退休证、出境定居证明、死亡证明、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之一(加盖单位印章)。

  (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申请表》;

  3.离职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无经办人或清算组织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本人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申请表》;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社会保险费缴交证明材料。

  四、办理要求

  (一)单位要认真与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至年月、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如有欠缴情况的,单位应先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按要求填妥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单位应向缴存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手续。

  五、办理渠道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业务既可以选择业务窗口线下办理,也可以选择网厅线上办理。

  (一)线下办理。单位经办人带齐材料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

  (二)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网址:https://wsbsdt.hygjj.com/),单位在网厅上办理的,需按要求上传封存相关电子材料(需加盖单位印章)。

  办理所需申请表可登录网厅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各管理部反映和咨询。

  联系电话:区域管理部:0762-3885123

                   源城管理部:0762-2202623

                   东源管理部:0762-8836060

                   和平管理部:0762-5632331

                   龙川管理部:0762-6750654

                   紫金管理部:0762-7889023

                   连平管理部:0762-4333511

  附件:1.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xls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申请表.xls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