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河源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6日
河源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建厅《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粤建金函〔2010〕428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河住建通〔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中个人需支付的资金。
二、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其公积金账户未被查封冻结的。
三、提取时限及频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证(电梯)之日起一年内限申请提取一次。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且不超过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提取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材料;
(三)增设电梯协议复印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复印件);
(五)增设电梯实际支付费用凭证(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提取人银行I类储蓄卡。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七、其他
(一)对提取申请材料存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再办理提取。凡弄虚作假,涉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办法从2021年6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