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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11:39:4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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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积〔2020〕2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县区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具体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确定,已缴存的月份不作调整)。

  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期间,如职工自愿继续缴存个人部分的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应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缴存。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申请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具体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确定,已缴存的月份不作调整)。

  三、落实阶段性停缴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具体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确定,已缴存的月份不作调整)。停缴期间,如职工自愿继续缴存个人部分的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阶段性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4类:1.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人员;3.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观察人员;4.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职工),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延后还款,申请期满后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符合条件且批准申请的职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足额归还拖欠款项,如职工仍未能按时还款的,将从2020年7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逾期天数从应还款之日起计算。

  五、落实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政策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住房提取、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提取业务所需材料的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内。

  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即在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以租房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距上次提取间隔不满12个月的,可提前申请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期内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规定提取限额。

  六、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时间以广东省、河源市相关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从其规定。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