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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2 08:56:4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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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2018-2019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调整),不高于缴存所在地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直及各县区缴存基数上限见附件)。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调整办理时间和方式

    (一)办理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二)办理方式

    1、市直缴存单位从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hygjj.heyuan.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填妥打印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2、县区缴存单位到承办银行窗口领取并拷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填妥打印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三、具体要求

    (一)自2018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应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等确定以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办理7月份缴存额调整前,缴存单位必须缴存至6月份。

    (三)缴存单位在申请缴存调整的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变更登记。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单位将不能正常办理调整和缴存业务。

    (四)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并在新的缴存年度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新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但基础信息不完善或有变动的单位也须办理调整手续,按要求申报相关缴存数据,以免影响办理相关业务和连续缴存。

    请各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或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人:杨夏耘,联系电话:0762-3884168。

    附件:河源市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