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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02 17:04:5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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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源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管理,规范受托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资格准入、日常管理、综合评估及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银行是指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受委托银行资格准入和退出的审定。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受委托银行资格准入申请的受理、审核,并向市公积金管委会报告;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统筹开展准入管理、日常管理、综合评估、退出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数量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挂钩。归集余额每增加10亿元,可新增一家受委托银行。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资格准入申请条件:

  (一)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会计核算和运营管理符合银行业规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具备相应风险防范能力,近3年没有出现因违法、违规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业务准入的情况;

  (三)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分行综合性评估评级结果在B+以上(含B+);

  (四)已接入或具备条件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信息技术能力符合资金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运行等要求;

  (五)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承办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要求;

  (六)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共享及交互的相关要求;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受委托银行资格准入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资格准入申请函;

  (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近2年规模效益、运行管理、机构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报告;

  (四)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情况说明;

  (五)满足资格条件的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八条 受委托银行资格准入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商业银行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考察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银行是否具备承办业务条件和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核准批复。市公积金管委会对申请银行准入资格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并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函复申请银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核算和支付等内容。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受委托银行业务承办管理机制,加强对受委托银行委托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应全面履行委托协议约定,完善管理机制,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积极防控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并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布局服务网点,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管理机制,优化服务网点布局,规范服务网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章   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受委托银行综合评估机制,每年度至少1次开展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具体评估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业务管理实际每年制定。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核算受委托银行委托手续费,并按委托协议支付。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取消受委托银行承办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出承办资格的;

  (二)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不再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条件的;

  (三)年度综合评估连续两年得分低于60分的;

  (四)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委托协议约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取消受委托银行承办资格,终止与该银行的委托协议,并书面通知该银行。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被取消承办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资格取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在该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职工账户的转移及资金划转,完整移交相关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并做好客户告知与答疑工作。移交期间不得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正常业务办理。

  (二)对受委托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履行委托贷款相关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实收贷款利息收入与原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约定费率乘积的60%计付,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十八条 被取消承办资格的银行,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准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河公积〔2022〕27号、HBG-2022-010),《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综合评估办法》(河公积〔202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