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两项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措施。措施内容解读如下:
措施一: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申办条件(同时满足)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2.买卖双方授权住房公积金资金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划转至双方确认的卖方银行账户内,并承诺将该条款列为购房合同约定内容。
(二)申办主体及频次
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需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且限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三)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申办渠道
我市共有7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分别设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可就近选择前往任一网点办理。
(五)申办流程
1.所有申请人一起前往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共同申请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确认书》,所需材料清单:
①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② 商品房认购书或草签存量房买卖合同
③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人确认承诺书
⑤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仅限购买预售房提供)
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购买现售房和二手房的还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户。
3.任一申请人回到同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所需材料清单:
①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确认书
③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④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已交购房款票据
⑤ 增值税发票(房屋总价)、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购买现售房和二手房提供)
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提取金额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人银行账户。
(六)重要事项提醒
1.全款购房(非按揭)的,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在网签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继续申请购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按揭购房的,提取首付款购房后,不能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购房提取,后续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2.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后,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确认提取金额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限制。在提取金额完成划转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的缴存人,请确保剩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或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足以划扣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返回到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
措施二: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自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单方缴存45万元,双方缴存65万元;借款申请人为二孩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5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10万元。
(一)实施期间
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对已申请的在途贷款,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时间在措施实施期间内的,最高贷款额度适用本措施。
(二)申办条件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具备《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不适用本措施。商转公贷款不适用本措施。
(三)申办材料变化
借款申请人为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其他申办材料无变化,借款申请人应按照《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提供。
(四)贷款额度变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方缴存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双方缴存由45万元提高到65万元。借款申请人为二孩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5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10万元,即借款申请人为三孩及以上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需同时符合《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限额标准,最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窗口核定的额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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