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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公积金的后果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3-10-24 18:51:16 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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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构建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后果很严重!

  一、具体表现

  骗提行为是指缴存职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表现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公积金;

  2.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资料提取公积金;

  3.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提取公积金;

  4.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公积金;

  5.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6.利用老旧小性质房产进行短期频繁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公积金;

  7.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利用老破小骗提套取公积金被追回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缴存人通过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严重的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022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李某购买闫某位于龙凤区一处楼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次日,李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12.03万元;同日,李某将购得的上述房产转卖给案外人由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后认为李某属于违规提现,于2023年2月将李某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12.0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得房屋次日将房屋转卖,此种行为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就又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判决李某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典型案例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骗提公积金被判刑

  骗提中通常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2020年,长沙市公安机关对一家涉嫌参与骗提公积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中介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主要嫌疑人被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2017年,都匀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杨某等2人提起公诉。2人于贵阳市找人私刻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数家公司印章,用于加盖至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还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虚假资料,为不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邓某、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三:公职人员骗提受到法律制裁和政务处分

  骗提行为人若身份为公职人员,既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会面临政务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019年10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中学教师石某使用虚假户口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管理部业务窗口试图骗提公积金,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拒不承认,管理部立即向七星关区公安局碧阳派出所报案,同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实,其提供的部分资料属伪造,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2.惠水县某单位职工龙某某,于2016年8月通过“惠水微帮”的“专业帮助提取公积金”的微信平台,请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2400元。2016年9月23日,龙某某按照县公积金管理部要求,将其违规提取的42400元住房公积金退还到县公积金指定账户。龙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经单位2017年3月17日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龙某某警告处分。

  三、重要提醒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骗提风险防范及打击惩处,通过严把业务受理、复核关,综合运用数据共享、部门协查等手段仔细核验,对发现的骗提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冻结其个人公积金账户3年,暂停提取、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对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骗提公积金,后果很严重。提醒广大缴存职工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