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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09 17:22:0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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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守法意识。

  第六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根据单位不同违法情形,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处罚标准按规定标准上一档次计算(即:严重标准按一般标准执行,一般标准按轻微标准执行,轻微标准免予处罚):

  (一)单位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处罚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最高上限5万元执行: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本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按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属于《细化标准》中违法程度严重的;

  (三)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四)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六)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14日失效。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6年11月22日施行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河公积〔2016〕66号)同时废止。

  

  附  件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

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逾期不办理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单位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单位违法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逾期不办理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表所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