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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5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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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委〔2016〕3

关于调整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为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5%-12%之间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财政拨款代扣汇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缴存所在地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直及各县区缴存基数上限见附件)。月工资未超过缴存所在地缴存基数上限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实际工资额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中直、省直等驻河源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省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河源市但在河源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相关政策执行。上述申请参照执行的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缴存。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办理程序和时间。自2016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办理7月份缴存额调整前,缴存单位必须缴存至6月份。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汇总表》(表格请到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于7月25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单位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其审核通过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在申报缴存调整的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变更登记。

(四)各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须认真、完整录入单位及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3884168。

附件: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

河源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代)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

县区

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元

最高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上限/元

最高缴存额/元

单位缴存

个人缴存

合计

市直

4851

12%

14553

1746

1746

3492

源城区

4311

12%

12933

1552

1552

3104

东源县

3605

12%

10815

1298

1298

2596

和平县

3859

12%

11577

1389

1389

2778

龙川县

4165

12%

12495

1499

1499

2998

紫金县

4125

12%

12375

1485

1485

2970

连平县

3886

12%

11658

1399

1399

2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