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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15:40:5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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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收费标准
1水资源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按照粤发改价格[2021]17号执行,详看附件。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