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政府令[2023]第22号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