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朋友们:
守法经营是畜禽养殖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石,广大规模以下养殖户(以下简称“养殖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共同建设美丽家园,推动畜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选址要合规
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专业户及以上规模畜禽养殖。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从事畜禽养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选址前请主动向当地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确认选址合理性,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造成损失。
二、排污办手续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要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其中,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先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未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或者未通过登记审核的,不得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无污水排放口的养殖户无需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但需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且无污染物外排。
三、设施要配套
应根据养殖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科学设计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符合“防雨、防渗漏、防外溢”要求的粪污贮存池、堆肥车间等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使用;禁止露天堆肥,堆肥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进行,防止粪污溢漏和臭气污染环境。
四、还田要适量
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就地就近消纳粪污。养殖户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消纳用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还田时,应当经过充分发酵堆肥腐熟等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不可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或随意倾倒在荒坡、林地等地方,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臭气要管控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避免异味扰民。鼓励采取投放发酵菌、加强通风、喷洒生物除臭剂、粪污处理设施封闭加盖、废气收集进入喷淋除臭系统处理等措施消除异味。
六、台账要清楚
养殖户须建立污染防治台账,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并建立转运台账,明确粪污去向,确保数据真实可查。
七、安全要盯紧
在粪便污水处理场所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完善通风、防火等设施,尤其加强沼气设施、贮存池的安全防护管理,严格按照《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开展污水池、沼气池、猪舍粪沟等有限空间清理作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守护生产安全底线。
八、污染要担责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如果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随时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提供指导和服务。让我们携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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