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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5-01-07 10:15:4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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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18号环保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贰拾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 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供支撑;承担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的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调各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风险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安全预警体系监测监控;承办本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员统一纳入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领导班子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局党组会讨论和决定。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中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通过支委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深度融合,引导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本单位积极参与各项党内活动,通过主题党日、部学习会、党员社区报到等多种形式,加强党员思想建设。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对本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中心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负责全面管理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中心不内设机构,事业编制10名,设2名领导职数。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遵从党的领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部署提供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协调各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风险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安全预警体系监测监控。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由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14日经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