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具体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与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绿色创建的评审验收授牌等工作,为社会提供环境保护宣传,协助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参与重要决策。河源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党支部不单独设立,与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设置党支部。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领导班子在市生态环境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是所属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本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订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宣教中心办公会议 。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承担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负责全面管理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内设机构,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负责具体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与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绿色创建的评审验收授牌等工作,为社会提供环境保护宣传,协助管理全市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由主管部门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捐赠的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2日经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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