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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候选单位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4 15:28:3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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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源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河源市试点方案》)要求,拟在全市布设不超过2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项目。其中,在城区范围(源城区、高新区和江东新区)设置1个,收集规模为3000吨/年;在东源、龙川、和平、紫金和连平这5个县范围内设置1个(具体设置点位视提交申请情况和评分情况来最终确定),收集规模为2000吨/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河源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候选单位。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或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二)试点范围

  1.主要服务对象:河源市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及社会源。


  2.收集类别:主要包括全市小微企业(含社会源)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但鉴于部分危险废物已实施特许经营或收集处置能力已过饱和,试点单位不新增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HW01)、废机油(HW08类别900-214-08)及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其它危险废物。

    二、意向单位申报要求

  (一)试点条件

  符合《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编号:2022-2878(固体)〕和《河源市试点方案》有关要求。

  (二)试点资格申报程序

  1.试点申请。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源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详见《河源市试点方案》附件1);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承诺书、实施方案(详见《河源市试点方案》附件2、3);

  (4)符合试点单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河源市试点方案》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资格审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河源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评估小组,对试点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邀请专家成立专家组,由评估小组会同专家组织开展现场评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以专家评估意见为参考,组织局务会对意向单位的信用信息、实施条件、社会责任感、收集经验、风险管控能力、实施方案完整性科学性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确定优选单位。

  3.公示和确认资格。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的优选试点单位名单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单位列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

  三、其他要求

  详见《河源市试点方案》。

  附件:河源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docx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联系电话:0762-388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