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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27 10:14:2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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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境行政处罚,保障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对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和《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涉及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2项处罚事项,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主要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对《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列出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要素、违法程度和裁量权重,对处罚金额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

  (一)对违反《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条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省自由裁量权中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同类违法行为,拟定了三个裁量层级进行裁量“①对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违反1次,罚款2万以上5万以下;②违反2次,罚款5万以上10万元以下;③3次及3次以上,罚款10万元”。

  (二)对违反《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规定,按照《条例》的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省自由裁量权重违反《固体废物法》中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对生活垃圾涉及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所在区域、整改情况的分别所占权重进行计算罚款金额。

音频解读:

《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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