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行《河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自2021年4月9日起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区划》要求,现对《区划》补充说明如下: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二、将“交通干线和交通服务区边界线”的定义修改为:“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交通服务区用地边界线。”
三、将“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的定义修改为:“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补充说明的通知.pdf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