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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10:53: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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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函〔2023〕44号

各分局,高新区环保与城管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市固体废物环境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农用地转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河源市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农用地转为或新增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标解释

  重点建设用地是指“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其中,“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

  二、适用范围

  河源市辖区内,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或新增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不适用本指引。

  三、调查内容

  调查原则上以污染物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调查。若存在以下八种情况任一种的,则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阶段调查;若全部不存在的,原则上完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即可结束,无需进行采样等后续调查。

  (一)历史上曾经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以及存在工业废水污染。

  (二)历史上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众信访投诉等途径反映地块存在污染风险并经核实的。

  (三)历史上曾经涉及危险废物堆放、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或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四)历史上曾从事过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风险的。

  (六)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督察、督查发现过地块存在污染风险,或地块历史上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

  (七)地块现场状况调查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迹象的(可通过快速检测仪辅助判断)。

  (八)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可重点分析相邻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废水直接排放等途径迁移到本地块)。

  四、调查方式

  上述调查可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场地异味辨识、快速检测仪辅助及其它工作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其中需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块及相邻地块的企业分布、历史卫星遥感影像、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具体成分、存放情况)、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五、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内容进行编制。

  (二)调查报告具体说明是否存在上述八种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如资料缺失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辅助判断,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

  六、其它事项

  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及施工单位密切注意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和广东省如发布农用地调查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