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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10:07: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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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2021〕40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分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市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粤环办〔2021〕27号)《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级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分级办理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河环〔2017〕158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

(2021年版)

  一、河源市范围内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直接办理。

  (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在经审批的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内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畜牧业0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10;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食品制造业14;酒的制造151;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造纸和纸制品业22;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医药制造业27(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除外);化学纤维制造业28;橡胶制品业291;塑料制品业292中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汽车制造业36(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地下水开采除外);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危险化学品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电枢纽工程;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

  (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土砂石开采101中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七)涉核与辐射项目: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按规定编制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查)。

  (八)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吨及以上项目,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量20吨/年以上的项目。

  二、河源市范围内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市生态环境局技术评估后,授权各分局办理。

  (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人造板制造202;印刷231;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塑料制品业29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金属制品业33(有电镀工艺的除外);煤气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地下水开采;铁路枢纽;干散货、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铁路轮渡码头;中心渔港码头;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量10吨/年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内陆养殖041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饮料制造152;制鞋业19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中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28;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陶瓷制品制造307;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水力发电4413;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其他电力生产4419;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专业技术服务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旅游开发;水库;引水工程;机场,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新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量10吨/年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三、除市局本级直接办理、经市生态环境局技术评估后授权县区分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河源市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分局直接办理。

  四、市高新区、江东新区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河源市范围内符合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含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地级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办理方式按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执行。

  六、各分局受权办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刻制的“行政执法专用章”办理。

  七、上述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省改革文件、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