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委办发〔2019〕32号)精神,源城、东源、龙川、和平、连平、紫金分局为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现就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20日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源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东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龙川)、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和平)、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连平)、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紫金)” 6个专用章仅限源城、东源、龙川、和平、连平、紫金分局用于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具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文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超出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各分局实施的行为,适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公章。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