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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25 15:46:0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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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通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并请留下您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18号,邮编:517000

  电子邮箱:hyhb8108@163.com

  传真:3883776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时间和区域

  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全市行政区。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三、处罚措施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四、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和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河府〔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