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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11:20:3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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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现将《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组织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主动靠前服务,深入摸查实际情况,了解掌握企业需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需求和实际困难,“一把手”要亲自抓,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绿色通道”,环评审批文件“立等可取”。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对于疫情结束后不再运营的,在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运营的,可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在企业提交环评文件和承诺书后,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文件。对于能源供应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实施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速办理、快捷办理。

    三、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四、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零跑动”。充分利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政务服务”APP、“河源一网式综合服务平台”等便捷渠道,最大限度推进“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申报等审批事项,审批部门通过电子文件开展相关审核,必须提交纸质材料的,先以电子版替代,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齐纸质材料,审批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寄送。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原则上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需现场踏勘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和专家组长参与。需要与业主单位、中介机构等进行沟通的,鼓励采用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尽量减少当面沟通。

    五、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率。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复产复工的生态环境相关需求,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疑问或困难,使得企业在第一时间即可办理相关事项,提高服务效率,帮助企业把疫情耽误的时间争取回来。要提高在线审批服务水平,压减审批时限,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项目办理畅通。 

    六、帮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七、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废水的规范处置。指导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等环节的规范运行,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做好医疗废水消毒杀菌,指导接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帮助落实消毒杀菌措施。

    八、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