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花家属徐海春(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19)、徐美芳(身份证号码:42213019******5665)、徐美珍(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44)、徐小珍(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4X)、徐五女(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63):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向你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源社保催字〔2024〕2号),要求你限期将多领取的10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户。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源社保催字〔2024〕2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家属徐兰芳(身份证号码:42112719******0420)于2021年2月25日被认定为工亡,徐海春于2021年3月22日代母亲黄桂花(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29)在我局办理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我局按月发放黄桂花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核查,黄桂花于2022年6月26日去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死亡人员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你未及时向我局报备黄桂花死亡情况,导致黄桂花多领取10个月(2022年7月-2023年4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我局于2024年6月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源社保追字〔2024〕2号),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10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10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户。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6704598006460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 言:退回黄桂花死亡多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联系电话:0762-3311131
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路文体中心二楼(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