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43058119******4034):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你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河社保催字〔2024〕5号),请你退回应承担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77782.50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河社保催字〔2024〕5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2019年7月17日,你驾驶未入户机动车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张伟军发生碰撞,造成张伟军受伤。2019年7月3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第4416021201900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你负主要责任,张伟军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8月27日,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河人社工认〔2020] 274号),认定张伟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属于工伤。由于事后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支付张伟军的工伤治疗费用,张伟军于2022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向张伟军先行支付你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77782.50元。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4〕2号),已于2024年3月14日向你网上公告送达,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应承担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77782.5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2-3238690
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