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向你作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河河社保催字〔2022〕3号),请你退回你应承担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人民币94799.11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河河社保催字〔2022〕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2015年9月10日,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行人徐榕发生碰撞,造成徐榕二级重伤。2015年9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江南)认字〔2015〕第E00217号),认定你负主要责任,行人徐榕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3日,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榕为工伤(河人社工认〔2015〕538号)。由于事后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及无能力支付徐榕治疗费用。徐榕于2016年10月7日向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11月向徐榕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你作出《追回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1〕18号),已于2022年1月15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将你应承担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玉昀
联系电话:0762-3238690
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