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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款通知书(朱钦利)
发布日期:2022-02-18 11:41:4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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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钦利:

朱钦利,身份证号码:34212319******1314,户籍住址: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朱三门村委会朱三门235号。

我局于20211231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9号),请你退回你应承担的骆永梅工伤医疗费用人民币51332.49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20181026,你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PAE770的摩托车与行人骆永梅发生碰撞,造成骆永梅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103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作出第4416034201800007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负全部责任,行人骆永梅无责任。20181123,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骆永梅为工伤(河人社工认〔2018564号)。由于事后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支付骆永梅治疗费用。骆永梅于20201221日向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13月向骆永梅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51332.4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有权向你追偿,你应负责骆永梅工伤医疗费用51332.49元。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应你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51332.49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骆永梅的工伤医疗费”)。

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690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