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青:
参保人:张志青,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162219******5735,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赤光镇再森村委会竹园村46号,银行账户:6217***********2782,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你作出《追回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2〕03号),请你退回你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9075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回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2〕0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你领取由我局向你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你最后失业地属于深圳市宝安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我局于2021年11月28日向你公示送达《退款通知书》,责令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9075元待遇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失业基金账户。截至2022年1月12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未收到你退回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9075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我局指定账户信息: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张志青多领失业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2-3238690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