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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刘建明)
发布日期:2021-11-16 10:26:5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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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明:

        当事人刘建明,身份号码:44128119******2112,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高一村委泮塘村87号。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向你作出《追回决定书》(河河社保追字〔2021〕18号),请你退回你应承担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人民币94799.11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回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1〕1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2015年9月10日,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行人徐榕发生碰撞,造成徐榕二级重伤。2015年9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江南)认字〔2015〕第E00217号),认定你负主要责任,行人徐榕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3日,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榕为工伤(河人社工认〔2015〕538号)。由于事后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及无能力支付徐榕治疗费用。徐榕于2016年10月7日向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11月向徐榕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示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11号),责令你在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你应承担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收到你退回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将你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徐榕的工伤医疗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徐榕的工伤医疗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2-3238690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