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青:
当事人张志青,身份证号码:44162219******5735,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赤光镇再森村委会竹园村46号。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0号),请你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9075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你从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查,2018年5月你处于就业状态并参保缴费。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4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9075元待遇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失业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张志青多领失业金”)。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906
联系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