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裕:
当事人李裕,身份证号码:44148119******2250,住址: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宝丰村陶前6号。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33号),请你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480.5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3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你2020年10月由我局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查,你自2020年10月起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4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1480.5元待遇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失业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李裕多领失业金”)。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906
联系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