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
当事人刘建明,身份证号码:44128119******2112,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高一村委泮塘村87号。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11号),请你退回你应承担的徐榕工伤医疗费用人民币94799.11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1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2015年9月10日,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行人徐榕发生碰撞,造成徐榕二级重伤。2015年9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江南)认字〔2015〕第E00217号),认定你负主要责任,行人徐榕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3日,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榕为工伤(河人社工认〔2015〕538号)。由于事后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及无能力支付徐榕治疗费用。徐榕于2016年10月7日向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11月向徐榕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有权向你追偿,你应负责徐榕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应你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94799.11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徐榕的工伤医疗费”)。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690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