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航飞:
当事人陈航飞,身份证号码:50024219******7612,住址: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石门村1组。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10号),请你退回你应承担的罗小波工伤医疗费用人民币92314.06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2015年12月25日,你驾驶二轮电动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蔡传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罗小波)发生碰撞。2016年1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江南)认字〔2015〕第E00324号),认定你负主要责任,蔡传仁负次要责任,乘客罗小波无责任。2016年2月15日,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小波为工伤(河人社工认〔2016〕90号)。由于事发时你与蔡传仁等主要两名责任人无力支付罗小波治疗费用,罗小波于2017年3月15日向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罗小波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131877.2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有权向你与蔡传仁两名主要责任人追偿,你应负责罗小波工伤医疗费用92314.06元(131877.23×70%),蔡传仁应负责罗小波工伤医疗费用39563.17元(131877.23×30%)。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你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92314.06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罗小波的工伤医疗费”)。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690
联系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